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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2005)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的通知
(上期交法字[2005]10号)


各会员单位、各指定交割仓库、各指定结算银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公布。

  为使新、旧办法平稳过渡,经研究决定:《修正案》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关于连续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铜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调整等措施,自2005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十七条关于会员及投资者的持仓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为交割单位整倍数的措施,自cu0504、al0504、fu0504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修正案》中第五条关于铜、铝品种临近交割期时的保证金调整措施,自cu0507、al0507及以后月份合约起开始实施;其他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1: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

  1、进一步明确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

  原有规则中有关交易所可以提高保证金的规定分散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不同的地方,不利于投资者集中研究,全面掌握。《修正案》把其中有关提高保证金的几种情况相对集中起来,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此项修改涉及第四条和第八条。

  2、增加临近交割期时铜保证金的提高幅度和梯度,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部分优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铜铝市场的风险控制,拟对临近交割期铜铝保证金的提高方式作相应调整。一是将铜的保证金提高梯度增加到五档,即从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分别将铜的保证金提高到7%、10%、15%、20%、30%。二是取消铜铝套期保值头寸在保证金上的某些优惠。临近交割期时,对铜铝期货合约的投机和套期保值头寸同步提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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