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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总申请书应附上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开业的文件、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

  第二十一条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分项申请书应包括具体申请内容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分项申请项目有以下类别,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范围选择加入:

  (一)货币信贷类;

  (二)金融稳定类;

  (三)金融统计类;

  (四)支付结算类;

  (五)科技信息类;

  (六)货币发行类;

  (七)国库类;

  (八)征信管理类;

  (九)会计类;

  (十)反洗钱类;

  (十一)经常项目管理类

  (十二)资本项目管理类;

  (十三)国际收支类;

  (十四)跨境人民币业务类。

第六章 审核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深圳中支在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机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告知申请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修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内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核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现场核查验收不合格的,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深圳中支提交整改报告,深圳中支将视情况重新审核验收。

第七章 审批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深圳中支相关部门应在审核验收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书面审查、现场审核验收结果填写验收考核情况表,交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汇总。

  第二十六条 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根据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综合意见,提交深圳中支行长办公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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