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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阶段,应在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基本到位后,及时向深圳中支提交开业辅导申请书。

  第十五条 深圳中支自收到开业辅导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开业辅导。辅导内容包括深圳本地金融业概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加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等。辅导形式包括集中授课、专项辅导、现场指导等。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机构高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等。

  第十六条 深圳中支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辅导人员进行执业能力考核评估,并提出考核评估意见。对评估不合格的人员,深圳中支将进行再次考核评估;两次考核评估均不合格的,深圳中支将建议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岗位调整,直至全部人员考核评估合格。

  第十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能全部通过考核评估的,深圳中支不受理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受开业辅导并通过考核评估后,向深圳中支提交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书。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正式取得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前,向深圳中支提出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预申请。

  第十九条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书包括总申请书和分项申请书,其中分项申请书作为总申请书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总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机构名称、高管人员、营业地址等相关情况的介绍和开业筹备工作总述;

  (二)申请机构拟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具体项目,包括开办的业务、接入的人民银行业务系统以及准备的相关情况等;

  (三)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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