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开业辅导、评估考核;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四)汇总相关部门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意见;
(五)负责整理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有关材料并存档;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深圳中支相关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做好开业辅导、评估考核、审核验收等相关工作,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开办有关业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报告与约谈
第十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应当于取得银行业监管机构筹备批复后,及时向深圳中支书面报告机构设立筹备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文件;
(二)拟设立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等;
(三)经授权的筹备组负责人员名单、履历、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
(四)深圳中支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向深圳中支提交约谈申请。
深圳中支将适时约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备组负责人员谈话,听取开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金融服务需求,宣讲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和要求,告知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程序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过报告及约谈程序的,不得向深圳中支提出开业辅导申请。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支行(或其他支行级分支机构)的,可以不经过约谈程序。
第四章 辅导与考核
第十三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前应接受人民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辅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