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监督管理,提高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意识,防范金融风险,明确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流程与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辖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中支”)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拟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或改制等方式新产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前款规定的分支机构是指支行级(含支行)以上机构。
第四条 包括:
(一)筹备报告及约见谈话;
(二)开业辅导与评估考核;
(三)对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申请的受理、审核、验收及批复等。本办法所称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的管理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是指深圳中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金融业务正常运行而制定和实施的各项制度和技术体系的总称。
第六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实行统一受理、统一批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体系工作由深圳中支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
第八条 深圳中支金融稳定处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服务与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