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市拔尖人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300元。已获得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连续两次被评为市级拔尖人才人员,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晋升工资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属企业人员,由所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连续三次被评为市拔尖人才人员,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市拔尖人才管理;该类人员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管理期继续延长,直至退休为止。
(二)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市甲级医疗保健待遇,持卫生部门颁发的保健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所在单位每年组织市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市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市拔尖人才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市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未达到副高级的,凡由市里评聘的系列,破格晋升为副高级。凡由省里评定的系列,优先破格上报。
(五)市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需随调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市拔尖人才所在地。市拔尖人才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拔尖人才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拔尖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六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四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市拔尖人才档案。对管理期间的拔尖人才,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市拔尖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拔尖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将市拔尖人才纳入潍坊市高级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事局对市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