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管理机构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审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市拔尖人才的评审。
(一)市人事局组织成立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专业评审组由专家组成。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市人事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评。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市拔尖人才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
(五)市人事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过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市拔尖人才,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为市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市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市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市拔尖人才,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