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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第七批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起,我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按《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对已满管理期的第五批市拔尖人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纳入第七批市拔尖人才继续管理。对尚在管理期的第六批市拔尖人才,仍按《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办发[1994]18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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