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范围
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电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作为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年4月至8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对上述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的检查和监测,重点监管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
②加强对城镇污水厂进水、出水和污泥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4)职责分工
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进水浓度异常或出水重金属超标排放的,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会同市、区环保局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下水道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区环保局根据污染源普查成果及更新调查数据,梳理涉重金属企业的详细名单并组织全面排查。
区环保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辖区内涉重金属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金属废物堆场,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现场检查。
2、进一步规范电镀等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1)检查范围
电镀等涉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
(2)检查时间
2011年4月至10月。
(3)具体要求
①加大电镀等涉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②加强对现有电镀等涉重金属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③对公布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申请评估、验收或评估、验收“不通过”的,视情况在媒体公开曝光,要求其重新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审核咨询机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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