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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板栗昌平保护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5日)废止

燕山板栗昌平保护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昌政发〔2008〕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燕山板栗(以下所称燕山板栗,均为“昌平保护区”内),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监督管理,保证燕山板栗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燕山板栗是指在本区地理标志保护地域内生产的具有燕山板栗特征、品质,并符合燕山板栗质量技术要求的板栗以及以燕山板栗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栗仁等板栗产品。
  第三条 从事燕山板栗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28号公告为准(保护地域范围包括:长陵镇、十三陵镇、兴寿镇、崔村镇、南口镇)。
  第五条 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包括:燕红、燕昌、银丰、黑七、辛庄2号(燕平)、南早3号。
  第六条 未经注册登记、审查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燕山板栗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条 使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程序申请,经审核、注册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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