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缴费标准
1、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09】169号)规定的两档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其中政府补助2011年提高为200元/年,个人缴费2011年暂不提高,即第一档次个人缴费30元/年,第二档次个人缴费150元/年(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80元)。
2、职工医保筹资标准。市城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按工资总额8%缴纳,各县(市)原则上统一为7%,按7%标准征收仍不能平衡收支的县(市),可按8%征收。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3年后全市完全统一筹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2%(用人单位筹资标准为7%的县市按5.2%)缴纳医保费,不建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经职工同意并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年)按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2%(用人单位筹资标准为7%的县市按5.2%)缴纳医保费,不划入个人账户,确保职工住院医疗。
(三)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账标准
用人单位按8%筹资的地区,参加职工医保不满40周岁的在职职工,其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3%(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8%(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其上年度退休金的4.3%计入。用人单位按7%筹资的地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0.3个百分点左右。
(四)统一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1、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0%、60%、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0%、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住院医疗费后,当年结余超过基金收入5%以上的部分可用于对当年住院参保人员二次补偿,重点倾斜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少儿白血病等特殊病种、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2、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用人单位按8%缴费的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90%、88%、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用人单位按7%缴费的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分别不低于85%、80%、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退休人员在以上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再增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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