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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通报。当发现企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废水累计出现5次(含)以上超标,废气累计出现15次(含)以上超标;连续4天(含)以上时出现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连续4次(含)以上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多次发现冒黑烟、偷排等情况时(以上异常情况当地环保部门已立案查处的除外),杭州市环保局将在局内网及杭州绿网公示相关情况,并以督办单的形式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及时查处,必要时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查处。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在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现场调查人员应根据报警信息督促企业尽快查明原因,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不到位的,要责令企业落实整改;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调查情况、立案调查情况等反馈至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预警信息的调查处理及违法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实施网络巡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网络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监督管理、数据研判、预警发布、汇总统计等工作。各属地环保部门每日至少对辖区范围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网络巡检;市环保局每日至少对直管单位、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自动监控站点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网络巡检,每周对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网络平台巡检1次,统计前一周异常数据报警信息。

  第十七条 实施预警查处制度。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响应机制,根据网络巡检及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对数据异常、数据超标的企业进行快速查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实施信息报送制度。各属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将网络巡检情况、异常情况调处情况、违法企业查处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至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察支队以《每月工作通报》的形式进行情况通报。对严重超标、频繁超标、屡查屡犯等违法情况严重的排污单位,定期在杭州绿网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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