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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异常数据的认定。在流量不为零的情况下,自动监控数据连续6小时以上出现恒值或超低值(浓度低于上月平均值的50%)认定为异常数据。

  脱机数据的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数据未能上传至监控平台即认定为数据脱机,以监控平台显示的脱机数据信息为准。

  监控视频异常情况的认定。视频监控出现系统无信号、信号连接不上,视频监控出现画面模糊或者人为遮挡、镜头未对准等情况即认定为监控视频异常;出现冒黑烟、偷排等情况视作严重超标情况。

  以上各类数据在认定时,如企业有故障报告、停产报告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可视为正常情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数据研判、预警发布、现场处置、情况反馈、跟踪督查的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监控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对监控数据进行研判,超标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数据以及监控视频的异常情况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筛选和甄别,并做好网络巡检的台帐记录。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由各属地环保部门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视情节,分告知、预警、查处、通报等4种形式,分别以不同形式在不同范围发布。

  告知。当发现企业出现数据超标、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企业、运维单位或电信公司相关负责人,尽快查明原因,落实整改。

  预警。当发现企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废水累计2(含)至3次超标、废气累计出现5(含)至10次超标;连续2天(含)以上出现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连续2次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的,应当在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企业、运维单位或电信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同时,通知所在地环境监察部门,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整改。

  查处。当发现企业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4次(含)以上超标或连续3次超标、废气累计出现10次(含)以上超标或者连续出现5次(含)以上超标;连续3天(含)以上时出现数据异常、数据脱机或连续3次(含)以上发现监控视频异常情况;出现冒黑烟、偷排等情况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当地环境监察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查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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