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局科监处负责总体协调,宣贯各项管理要求、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负责召集各相关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开展专项督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网络巡检、预警发布、汇总统计等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做好自动数据异常企业的查处及督办工作;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网络维护及信息保障工作;市局污控处、法规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要指定相关管理部门、安排专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做好网络巡检、预警发布、汇总统计及现场查处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完善日常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促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网络巡检,对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汇总统计监控信息、发布监控预警,并对数据异常、频繁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查处。
第七条 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行每月考核制,考核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认定。在考核周期内,数据超标以考核基点作为认定依据。废水排放单位以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日均值作为考核基点,烟气排放单位以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时均值(折算浓度)作为考核基点。
第八条 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行每日巡检制,监控数据为前一日的历史数据(即前一日00:00至23:00)及当日巡检时刻的实时数据。
第九条 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出现超标、异常、脱机以及监控视频的异常情况,按以下规则予以认定:
超标数据的认定。当日实时数据出现超标即认定为超标(超标次数不列入每月考核统计)。历史数据的考核基点值达到排放标准的120%-150%(含)的认定为超标1次;达到150%-200%(含)的认定为超标2次;超过200%的认定为超标3次。pH值超标达到0.5(含)-1个当量值认定为超标1次,达到1(含)-1.5认定为超标2次,超过1.5(含)个当量值认定为超标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