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11〕258号)
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特制定《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异常数据响应能力,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警和监控作用,根据国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杭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工作要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充分发掘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科技化手段,建立上下联动、职责明确、响应及时、处置快速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及时、精确、有效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杭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组织对各区、县(市)环保局(分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