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的通知
(宁建(建)字[2008]48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震中区楼房大面积倒塌,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工作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决定2008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对既有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一次抗震设防工程质量综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一)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即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教育工程;医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二)住宅和塌陷区安居工程;
(三)“塞上农民新居”工程;
(四)1989年前、1989-2004年的既有建筑的抗震设防基本情况全面统计排查;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内容
1.受检工程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监管的情况;
2.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
3.受检工程涉及到的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是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三、检查依据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要点》;
2.《要点》所涉及到的相关有关法律法规;
3. 2002年建设部发布的有关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检查要求
(一)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做好学校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严格学校布局规划,严禁在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带、水库下游、滞洪区内规划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公用设施。加强规划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建设规划或不按建筑规范、抗震规范建设造成质量隐患的,要以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