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转发水利局关于划定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朝政办发[1991]60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各局(处、公司),区政府各委、办:
区水利局《关于划定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已经1991年8月5日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1991年8月6日
关于朝阳区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排水畅通,发挥其综合效益。结合我区河道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对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做出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及与其配套的各类建筑物。
第三条 区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的主管机关。按分级管理和分工管理的原则,局属各水管单位及各乡(农场)水管站是本区各级水工程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根据管理、保护水工程的需要和各河段的现状,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管理范围和保护的宽度,原则规定如下:
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之间的水域、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及河两岸堤防外坡脚水平外延3-5米。
无堤防的河道为两岸上开口之间的水域、行洪区滩地(包括可耕地)及沿河两岸上开口5-8米。
保护范围:无论有无堤防河道,均由两岸管理范围界桩水平外延15-50米。
因特殊情况,外延宽度可作必要的增减,增减宽度需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进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宽度规定如下:
蓄水工程如坑塘、水库、保护范围依工程外边缘水平外延30米。凡国家已征用或有协议的,其管理范围按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