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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失效]

  本辖区内承担二次培训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对符合补贴范围的人员进行二次培训,可享受二次培训补贴经费。对失业人员的二次培训,培训合格率在 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在60%以上(以实现提档就业为准);对本区农村劳动力的二次培训,培训合格率在8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在50%以上的(以转移就业登记为准),可按培训人数享受全额标准补贴。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培训费按照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助。
  第六条 承担二次培训任务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每年认定1次:
  (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示范校,可承担二次培训任务。
  (二)非示范校承担二次培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展职业培训工作1年以上,培训规模200人以上,固定教学场所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2.学校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规培训记录;
  3.具有鲜明的办学特色;
  4.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并有负责就业指导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开展二次培训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各街乡社保所”)指导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培训工种,并将培训报名情况报送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确认报名人员参加二次培训的资格。同时,应建立二次培训人员数据库,并将情况反馈各街乡社保所。各街乡社保所应按照自愿选择、就近安排的原则,推荐已核准报名人员到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实施培训。
  1.失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到相应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其中,失业人员为城市低保人员的,须同时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城市低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低保身份证明;中重度残疾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或复印件;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须按照进京审批机关,分别提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的《驻京部队干部家属(工人)调京工作申请表》、市人事局审批的《军官家属(干部)随军调京审批表》、市公安局审批的《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或《干部家属随军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本区农村劳动力可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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