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7]25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朝阳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尽快实现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以下简称“二次培训”),是指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已参加过一次免费培训,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或农村劳动力就业状态改变后,享受的第二次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条 失业人员二次培训补贴经费,从区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农村劳动力二次培训补贴经费,由区、乡、村共同负责,其中,区财政负担50%,乡、村负担的50%由培训机构与乡、村协商解决。
第四条 二次培训补贴范围及标准:
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失业人员,或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以及本区农村劳动力,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规定标准执行。
对非上述范围的失业人员,按照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执行。如遇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二次培训补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