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资助、奖励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资助、奖励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奖励:
(一)列入市区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高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农业及其它本区鼓励发展的项目;
(三)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其中,专利代理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我区对获得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资助。
(四)对已获得国家专利权授权,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高资助标准为3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按5000元人民币/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5000元人民币/件标准给予资助。
(三)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单位申请人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上年申请量,从增加的第一件申请起,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4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