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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朝政发〔2007〕14号 2007年7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本地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转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或专利实施转化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增量、获得专利授权及对本区专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及奖励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奖励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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