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4]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建设工程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建设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