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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鼓励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鼓励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朝政发〔2004〕18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3-2008年朝阳区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区工作,保持和发展我区的人才优势,推进“三化四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全方位的人才引进、智力引进开放政策,坚持大力引进、来去自由、人尽其才、待遇从优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调动、聘请、兼职、咨询、讲学、项目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人才和智力。
  第三条 重点引进高精尖人才和紧缺人才。主要指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拔尖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领先水平,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确有真才实学、我区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条 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各级政府及用人单位投资建设人才公寓,为来我区工作的人才优先安排住房。
  第五条 从外省市引进高精尖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2万元,博士学位者5万元。
  第六条 从外省市引进的高精尖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系在职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的,由区人事局、区劳动保障局协助安排,并办理相关手续。其子女入学、入托的,由区教委负责安排,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实行工作居住证制度。对未转户口和人事关系来我区工作的外埠人才,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与本市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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