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农村低保对象因家庭收入增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其个人缴费及费用报销等按一般合作医疗对象对待。
三、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本区乡卫生院(一级医院)、北京市垂杨柳医院(二级医院)、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二级医院)、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二级医院)为医疗救助医院,承担本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任务。
四、医疗救助就医方式
(一)农村低保对象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二级医院)就医,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朝阳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卡》可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救助减免优惠政策。
(二)农村低保对象及其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在低保待遇申请地的一级医院就医,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朝阳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卡》可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救助减免优惠政策。
(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人员,按照朝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区、乡两级财政应参照上年度末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负担的资金数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区级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区民政局负责编制。
(二)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减免资金适当予以补偿。区民政局根据区卫生局提供的数据,编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减免资金年度预算。
(三)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六、资金拨付方式(一)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由村委会将本村低保对象(含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乡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部门;由乡政府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部门集中办理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并经乡民政部门确认后,将办理情况汇总报送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将全区情况汇总后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款项拨至区卫生局。
(三)定点医院于每月的1--3日将上月医疗救助人数及减免费用情况报区卫生局。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