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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8日)废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4〕59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制订的《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朝阳区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卫生局 二○○四年十二月)

  为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高于本区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自救、互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三)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待遇
  (一)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区乡卫生院(一级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血尿便三大常规、X光、B超(彩色B超除外)、心电图等基本检查费的10%。
  (二)农村低保对象在本区区级定点医院(二级医院)就医,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三)农村特困人员自愿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乡两级财政各资助50%。
  (四)农村五保对象以及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民政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的报销办法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五)农村低保对象以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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