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按规划被征用的绿地归国家所有,地上树木和设施凡由集体种植和建设的,归集体所有。乡域改造和大环境绿化用地和地上树木、建筑设施,紧集体所有。
第八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权不清的乡、村集体企业资产,在进行产权界定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领取集体营业执照,承包者个人未入资而靠国家、集体贷款、借款起家,滚动发展起来的企业,由集体承担风险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二)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个人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以比照股份合作制,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界定各自的亲以。
(三)因集体性质享受的减免税或其它政策优惠形成的资产归集体资产;因行业特点享受的减免税和其它政策优惠而形成的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自产权。由个人投资而领取集体营业执照的企业,凡不再保留集体企业身份改领个体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将国家给予企业的减免税和政策优惠划归集体,其它的界定给个人;若企业使用集体土地,集体股份中还应考虑土地收益等因素。具体股份比例由集体和个人协商解决。
(四)集体承包企业中,若承包者或企业职工将按合同规定应该领取的报酬投入企业,这部分报酬可视为企业债务,也可以界定给承包者或企业职工。
第九条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中外合资企业,运营产生的资产增值和企业积累,按各方投资所占份额界定。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派出所、学校和其他单位的无偿支援或自愿捐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接受方所有。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产权归属的下列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一)外单位捐赠给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
(二)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时,由于清产核资不彻底留在帐外的资产;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设置的职工个人股、劳动贡献股、企业股。
(四)乡、村范围内以民办公助形式建设的乡村道路、学校及其它基础设施;联村兴办的可按各自出劳出资比例界定各自产权。
(五)无法确定原始资本来源的资产。
第十二条 农村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如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