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投入运行的水电站进行安全检查和业务指导,尤其应加强电站的水库或引水渠道的防汛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下达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措施必须督促到位、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所有水电站建成运行后,必须严格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限定的期限整改完毕,并经原检查机关验收同意。如在限定期限整改不彻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停止电站蓄水引水,停止电站运行。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业主要加强对电站运行管理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保证电站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水电站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引水方式和引水流量引水发电。电站运行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枯水期蓄水引水不得与人畜吃水或农业灌溉争水,洪水期引水应确保电站设施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我市的水能资源开发能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杜绝圈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等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水电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的水电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有关审查批准手续,私自建设的小水电建设项目,或虽经批准但不按有关要求建设的水电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五条之规定,分别给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已建成但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小水电站,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律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准投入正常运营,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与其签订并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