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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水库电站的工程建设,应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开工报告审批。水电建设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报告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相同。

  第十四条 经审批或核准的水电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电站大坝、河道堤防、工程总体布局、建设规模、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的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文件,项目业主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水电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督。要依法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民营水电建设项目也应参照有关招标投标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资质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水电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并严格遵循现行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环保项目、水土保持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要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建设各方要依法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工程隐患。

  第二十条 所有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由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各项验收均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提出或负责进行。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和接入电网的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由业主向批准该工程初步设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工程验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验收规范执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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