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编规划的管理程序按照新编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七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不符合规划的项目或未经规划的流域,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基建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把好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关。
第九条 小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审查。开发方有开发意向后,必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八条之规定,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开发方案审批权限是:总装机小于1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总装机1000千瓦-2000千瓦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装机2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立项前的技术审查。所有水电站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制度、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制度、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前期技术文件审查审批制度。对使用政府投资的水电建设项目,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须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立项审批。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水电站建设项目,项目立项实行核准制,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核准。
审批权限为:装机小于1000千瓦的水电站可研报告由县级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装机1000千瓦以上或跨县(市、区)的水电站的可研报告,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核准,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或核准后,即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做工程的初步设计。完成设计后,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作出批复,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与小水电开发方案审批权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