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修改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洛阳市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水电资源管理,更好地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水电资源的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小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国家投资,个人或集体的集资、独资以及社会合资的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的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章 开发规划
第四条 小水电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 各县(市、区)的小水电资源开发规划原则上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