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市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三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
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富余人员安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机关改革分流人员到企业工作的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离退休和养老保险政策
1.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改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离退休费由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足额发放,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退休费。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可再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金由公路管理部门从养护管理经费中予以支付,逐年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