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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如数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我市的财政汇缴专户。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

  市、县(市、区)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市、县(市、区)公路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督。

  市公路管理部门留取全市公路养护经费的5%,用于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用交通规费投资在市公路部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市级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资产登记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用交通规费在各县(市、区)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帐面原值划转给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干线公路的路产、路权及公路沿线附属配套设施不属于本次事转企改革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养护中心、大小道班、交调房等),仍按原管理渠道由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管理。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市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制订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市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制订全市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小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对于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计划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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