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养护管理机构改革
公路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离。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所属的工程处(队)、厂、场、站、库、室、院、所等事业单位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与公路管理部门人、财、物彻底脱钩。各县(市、区)公路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养护队伍及人员进行组合,建立专业化养护公司。积极推行股份制,鼓励多种所有制成分参与或组建公路养护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幅度精简公路管理部门人员,重新核定机构和人员编制。市、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的编制,由市、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市交通、公路部门根据管养里程、技术等级、养护任务、区域面积等因素,对县级公路部门人员编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监理咨询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养护企业必须具有养护资质。养护企业资质的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养护企业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管养费用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按省定包干基数,切块给市公路管理部门,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按照省核定的切块包干基数和年度公路养护任务,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公路部门制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养护经费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将管理经费拨付县(市、区)财政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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