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修改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
(洛政〔20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建设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的来源,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通知》(建人〔1997〕3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对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统一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建设工程社保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15人,经费从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中开支。隶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管理工作。
二、改革原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收取办法。今后各建设施工企业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险费,而由洛阳市建设工程社保办统一向建设单位计取,统一向建设施工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拨付、调剂。
三、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安装、市政、园林仿古建筑、绿化、装饰装修、抗震加固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工程大小和重要程度,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其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一律按工程造价中所包含的社保费计取。
根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建筑和装饰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为综合基价的4.58%,其它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按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投资规模及物价水平发生变动,社保费计取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纳入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必须到市建设工程社保办交纳社保费。凡未缴纳社保费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工程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