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总结资源整合工作经验,加快推进全市资源整合工作。各产煤县2006年保留的小煤矿必须控制在2005年整合后保留小煤矿数量的50%以内。市政府决定今年对黄金矿产进行资源整合,嵩县、洛宁县应以黄金为整合矿种;栾川县应以钼矿为整合矿种;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情况,选择一种主要矿种,进行资源整合。进行整合的矿种必须达到削减关闭矿山20%以上的目标。
(六)加强和规范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七)全面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要通过规划引导,调整矿业生产布局,后备资源配置要向生产工艺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的优势企业倾斜。依托矿产资源进行粗加工的企业,必须就地拉长产业链条,搞好精深加工,否则不予配置后备资源。
(八)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明确治理责任,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到2007年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20%以上。
(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凡利用资源引进市外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凡参与资源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及科技人才队伍。
(十一)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管理,对非法运销矿产品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鼓励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企业参与地质勘查。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到外地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十三)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监督员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重点加强乡级矿管站(所)建设,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建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矿业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十四)继续保持打击矿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立健全政府组织推进、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行动协调配合、执法严格的工作机制和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洛阳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各县(市、 区)工作的督查。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在2005年度治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和办公室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凡是整顿和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不予设置新的矿业权,年终考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