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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失效]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确保2007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

  (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或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综合利用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和加强。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调控和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市场准入严格,管理层次分明,基层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局面基本形成。

  三、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一)在2005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新出现的矿业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整顿。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铁路、公路安全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有关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入股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专项检查。在重点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全市钼、金、铝、铁、银、铅、锌及其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重打击采富弃贫、收富拒贫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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