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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4日)宣布失效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洛政〔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意见》(豫政〔2005〕49号)精神,结合我市2005年治理整顿实际情况,现就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矿产资源大市,矿产资源开发及后续加工业一直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为“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和全市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资源保障。市委、市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把2005年定为“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年”,率先在全省乃至全国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经过一年来的治理整顿,我市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趋于良好,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综合利用水平。但是,在我市一些地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常出现反弹,部分地区还存在着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现象,安全生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重要矿产后备资源不足未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事关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工业强市” 战略大局的重要任务狠抓落实,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准确把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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