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排放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部分重点污染源增加挥发性有机物(VOC)。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实际监测、产排污系数计算及物料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现场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市重点环保监管单位、所有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重点污染源,同时采用实际监测和产排污系数方法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没有符合要求监测数据的其他重点污染源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对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
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6月~200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开展普查人员选聘,落实普查培训;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形成清查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