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2)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纳入普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
(3)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的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4)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摄影扩印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以上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5)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或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6)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普查范围。
(7)馒头店、烧饼店、面包店、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只有早点摊和夜市的餐饮业不纳入普查范围。
(8)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等都属于本次普查范围。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已经使用完成,完全封闭的垃圾处理厂(场)不纳入普查范围。正在运行的垃圾处理厂(场)中已封闭的部分仍要进行统计普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生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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