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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点范围:人口密集场所、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等单位和行业落实安全责任,承压汽车罐车及其充装站安全运行,缆车、索道、大型游艺机、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责任部门:区质监局、区市政管理署。

  (六)环境保护

  重点范围:清查2000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整治工业园区环境、污水纳管、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流动性放射源、医疗废物流失隐患等情况。

  责任部门:区环保局。

  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事故多发因素为重点内容,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行动,并与本区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确保建筑施工安全、排查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燃气管道违章占压活动等相结合。

  三、进度安排和时间节点

  (一)准备工作阶段(6月10日前)

  区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建设、交通、市政、质监、旅游、教育、卫生、环保、国资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行业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5日前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6月10日前,各街道、镇、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7月25日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报区政府安委办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

  区政府组成由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结合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近期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普安委办〔2007〕9号)要求,以及本区正在开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等专项整治,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二是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五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六是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外来施工人员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七是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是否培训教育并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八是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九是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和按规定应缴纳相关费用是否落实;十是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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