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学员守则、志愿者队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7)修改、完善区“阳光之家”目标考核。
3、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9--11月)
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阳光之家”完善建设工作和建立“阳光工场”工作的检查,确保市政府实事项目顺利实施。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总结会议。
六、实施要求
1、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及社工培训等工作,并将其纳入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区劳动部门要支持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学员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注册、扶持政策的落实、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服务人员上岗培训鉴定考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的落实方面给予支持。区信息委要配合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信息化建设工作。区残联要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要求,制定好完善建立“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规范管理标准,推进实事项目的顺利开展。各街道、镇要按照实施标准保证“阳光之家”场地使用,并做好对“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对于有条件的“阳光之家”积极拓展其职业培训功能,采取自主开办或与企业联合开办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方式建立“阳光工场”。积极发动社会各单位支持“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建设,确保每个“阳光之家”与10家社会单位结对共建,在设备设施、资金、适合智障人士的劳动培训项目和产品、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积极争取支持。
2、完善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业务管理体系。加强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机构建设,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隶属于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区残联按照社工标准,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录用。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负责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强化其功能,规范“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类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智障人士亲友会的作用,动员智障人士亲友参与、支持、监督“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工作。各街道、镇要认真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