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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普陀区完成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6)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学员守则、志愿者队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7)修改、完善区“阳光之家”目标考核。

  3、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9--11月)

  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阳光之家”完善建设工作和建立“阳光工场”工作的检查,确保市政府实事项目顺利实施。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总结会议。

  六、实施要求

  1、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及社工培训等工作,并将其纳入社区建设的考核内容。区劳动部门要支持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学员相关保障政策的落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注册、扶持政策的落实、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服务人员上岗培训鉴定考核等工作。区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的落实方面给予支持。区信息委要配合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信息化建设工作。区残联要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要求,制定好完善建立“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规范管理标准,推进实事项目的顺利开展。各街道、镇要按照实施标准保证“阳光之家”场地使用,并做好对“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对于有条件的“阳光之家”积极拓展其职业培训功能,采取自主开办或与企业联合开办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方式建立“阳光工场”。积极发动社会各单位支持“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建设,确保每个“阳光之家”与10家社会单位结对共建,在设备设施、资金、适合智障人士的劳动培训项目和产品、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积极争取支持。

  2、完善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阳光之家”和“阳光工场”业务管理体系。加强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机构建设,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隶属于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区残联按照社工标准,面向社会进行招聘录用。区智障人士“阳光之家”指导中心负责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强化其功能,规范“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类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智障人士亲友会的作用,动员智障人士亲友参与、支持、监督“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各项工作。各街道、镇要认真做好“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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