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个“阳光工场”至少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参照社工标准,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按照学员总人数10:1的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按照社区残疾人助理员要求进行招聘管理,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三)信息化建设标准
根据“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内部管理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市、区、街道(镇)“阳光之家”(“阳光工场”)三级信息化管理网络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添置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每个“阳光之家”、“阳光工场”的网络联通,逐步安装使用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的“阳光之家”管理软件。加大对信息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完善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信息化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区实事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金平担任,区残联副理事长陶峰、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张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明辉、区财政局副局长潘丽倩、区信息委副主任宋胜利担任副组长,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研究工作、通报信息、领导开展实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的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实事项目的开展。
五、实施计划
1、动员阶段(2007年4-6月)
召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信息委分管领导协调会,学习贯彻市残联“阳光之家”实事项目动员大会精神,研究我区完成“完善全市240所‘阳光之家’建设,包括建立50所接纳轻度智障人士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制定我区实施方案。召开区“市政府实事项目推进会”,部署实事项目工作。
2、实施阶段(2007年6月-8月)
(1)完成“阳光工场”证照的办理,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工作,建立2所“阳光工场”。
(2)完成1个“阳光之家”重点建设,7个“阳光之家”标准建设。
(3)完成全区普通型“阳光之家”专职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工作。
(4)确保“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学员数达到要求。
(5)完成区“阳光之家”指导中心专职管理人员招聘、录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