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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普陀区完成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阳光工场”市政府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实施标准

  (一)完善“阳光之家”建设的标准

  1、“阳光之家”是接纳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6-35周岁、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中、重度智障人士以及家庭困难且确有需求或者需要通过综合培训满足现有岗位要求的智障人士,通过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文化体育活动、康复训练等活动,逐步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2、“阳光之家”的场地按照原场地建设的规定执行,场地独立使用,确保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按照全日制和定期活动学员人数的总和计算),其功能区域设置能够基本满足各项活动的需要,对未达到要求的要实施改、扩建。全区各“阳光之家”全日制学员比例应高于注册学员总数的35%(全日制学员数不低于20人)。

  3、“阳光之家”要积极营造适合智障人士活动、鼓励智障人士自我管理的氛围。根据功能区域设置和发展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加强管理。规范“阳光之家”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学员守则、志愿者队伍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4、全区各“阳光之家”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参照社工标准,实行聘用合同制。按照学员总人数10:1的比例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参照社区残疾人助理员要求进行管理,实行岗位聘用合同制。

  (二)“阳光工场”的建设标准

  1、“阳光工场”是接纳具有本区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并有参加工作愿望或者需要通过综合培训满足现有岗位要求的轻度智障人士,通过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逐步提高其就业适应能力的民办非企业组织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同时,为智障人士提供就业辅导、康复训练、文化体育活动等项目服务。

  2、“阳光工场”的技能培训区域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其他区域的设置应基本满足智障人士的活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智障人士的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需求,设立技能培训项目。“阳光工场”至少接纳25名以上的轻度智障人士开展培训,符合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条件的“阳光工场”享受劳动部门相应的扶持政策。

  3、根据“阳光工场”的功能区域设置和发展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重点添置职业技能培训的设备设施,并加强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参照“阳光之家”制度建设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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