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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本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㈠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㈡重点检查。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重点检查,由街道、镇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㈢抽查。区法制办将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情况,选择若干部门进行抽查。
  六、时间安排
  ㈠7月至8月为自查阶段。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8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8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㈡9月至10月为重点检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组织重点检查。
  ㈢11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㈠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政府各委办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㈡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社会评价、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㈢讲求实效,严格规范。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认真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如遇到重要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

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7年区政府行政执法重点检查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部门

1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市人大

区教育局

2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区卫生局

3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区环保局

4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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