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相关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规定,派驻各类医疗机构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医疗机构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有关医疗机构治安管理需要(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检查进出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车辆和物品。
3、加强治安巡逻和检查,有效维护医疗机构的出入口、门诊、急诊、住院部、办公区域、停车场(点)等区域和部位的治安秩序,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了解、掌握医疗机构及周边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医疗机构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检查医疗机构的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及时消除水电气开关闸门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6、积极配合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制定内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定期演练;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及时报警并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7、配合医疗机构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确保医患矛盾的正常调解处理。
8、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普陀区各类医疗机构目前所聘用的保安人员主要有专业保安、在编职工和外聘人员三类。派驻保安人员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稳定有序地推进,确保今年底前基本完成。
(一)宣传排摸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
1、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传达至各医疗机构,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开展“保安工程”建设对推进普陀区平安建设和创建“和谐新普陀”的作用和意义。
2、区卫生局要会同区公安局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工作,对现有保安人员进行分类梳理,做好统计工作,确定培训人员名单。
3、区公安分局要将各类医疗机构现聘用的专业保安人员纳入区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并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相关待遇,对在编职工中已接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继续留用。
(二)培训派驻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
1、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卫生局对担任保安工作的在编职工进行统一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凡经培训,考核仍不能取得保安上岗资格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应自行内部消化,逐步完成换岗工作。
2、对外聘的(非在编职工)不具有保安服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并向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公司提出聘用需求,签订相应合同,由专业保安公司向医疗机构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另:对全区9家社区卫生中心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待向其他医疗机构派驻保安人员完成后,根据需要再行确定派驻标准和方式,予以推进。
附件7
关于开展本区大型商场、超市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派驻保安人员:
1、营业面积在1000至2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
2、营业面积在2001至3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5人;
3、营业面积在3001至5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7人;
4、营业面积在5001至8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10人;
5、营业面积在8001至1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12人;
6、营业面积在10001至2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0人;
7、营业面积在20001至3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5人;
8、营业面积在30001至50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0人;
9、营业面积在50001平方米以上的,不得少于50人。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