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设置歌舞娱乐或按摩(含足部按摩)项目的非“大众浴室”的营业性沐浴休闲场所,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派驻保安人员:
1、按摩、休息包房数不足20间的(不含本数),不得少于3人;
2、按摩、休息包房数在20间至30间的,不得少于4人;
3、按摩、休息包房数在31间至40间的,不得少于5人;
4、按摩、休息包房数在41间至50间的,不得少于6人;
5、按摩、休息包房数在51间至60间的,不得少于7人;
6、按摩、休息包房数在61间以上的,不得少于8人;
7、星级宾馆内设独立法人资格的或由其他单位、个人承包经营的沐浴休闲场所,不得少于3人。
对女性浴客沐浴休闲的场所或区域,应在派驻保安人员标准内配置一定数量的女性保安人员。
另外,能够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视为“大众浴室”,可不纳入派驻范围:
1、租赁面积在1600平方米以下,分设男女洗浴区域,且浴资低于20元的;
2、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沐浴场所,休息、按摩包房必须无反锁装置和调光开关,门窗透明无妨碍视线的窗帘、粘纸或图案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沐浴场所,应设立专用的并有明显标识的留宿区域;
3、沐浴场所不分设单独的按摩、娱乐休闲或餐饮区域的;
4、2006年1月起,未因“黄、赌、毒、黑、恶”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派驻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1、落实防范措施。协助落实沐浴休闲场所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督促经营者和治安责任人加强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2、开展日常巡查。在大堂、更衣区、浴客休息区、按摩包房区、按摩技师休息区、消防通道和设施、停车场(点)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开展治安巡逻、检查,记录工作情况。一旦发现治安隐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维护治安秩序。了解、掌握沐浴休闲场所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或场所内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遇到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4、督促留宿登记。配合公安机关对提供浴客留宿过夜的沐浴休闲场所,督促其按有关规定做好留宿登记工作;对不提供留宿过夜的沐浴休闲场所,做好凌晨2点结束营业后的清场工作。
5、协查可疑对象。收集并向公安机关反映沐浴休闲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发现被公安机关查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加强防火监督。检查沐浴休闲场所消防通道畅通及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督促场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报警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引导工作。
7、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至6月20日):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完成本区内沐浴休闲场所派驻保安人员的核定及保安人员的招录和培训工作;各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的沐浴休闲场所业主与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内容及派驻标准向服务单位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第二阶段(6月21日至6月30日):区公安分局对沐浴休闲场所派驻保安工作开展检查验收,确保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派驻工作,派驻率达到100%。
附件3
关于开展本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派驻保安人员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派驻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设的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均应由本区具有资质的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专业保安人员。
二、派驻标准
坚持“按需派驻、应派尽派”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派驻保安人员:
1、营业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不得少于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