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商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来沪人员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加强来沪人员经营的“四小”场所和各类集贸市场日常监管工作;整治来沪人员违法经营的地下加工、制假销假行为,加强综合管理。
区社区办: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社区问题的研究,提出本区实有人口综合调控与管理的整体规划,推进人口与社区工作的综合管理与服务。
区法制办:规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在来沪人员服务与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区妇联:做好来沪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来沪妇女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调解纠纷、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帮助。
区司法局:加强对来沪人员管理的法律帮助和指导力度,大力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提高来沪人员的法律意识。
区合作办:加强和外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处的联络,协调来沪人员的有关政策、服务和管理等问题。
其他各职能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对来沪人员的专业管理职能。
四、街道、镇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社区具体实施”的要求,各街道、镇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来沪人员信息采集、居住证受理、房屋租赁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1、成立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人口综合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各街道、镇行政一把手(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综合治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派出所副所长担任。
2、街道、镇以综治办为主,具体落实来沪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对外增挂“街道(镇)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牌子,并配备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社保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依托社区“一门式”事务受理中心,加强来沪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做好来沪人员的居住证受理和办证工作,保证居住证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具体工作人员可从社区综合协管员中抽调2名。
4、整合相关协管员队伍,以现有的外口、治安、房屋租赁协管队伍为主,组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社区综合协管员人数原则上按辖区来沪人员的数量1:500的比例配置,各街道、镇可根据地区复杂程度和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增减,并在区人口办的统一安排下,成立社区综合协管服务分社。
5、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区人口办统一领导,街道、镇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具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来沪人员信息采集和登记、居住证办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房屋租赁、务工经商、劳动保障监察、综合保险、计划生育、疾病防控等来沪人员综合管理服务事务。
五、社区综合协管员的经费保障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