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和普陀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总工会、区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和普陀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和普陀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的意见
三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广大干部和职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新普陀的伟大进程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取得可喜成就,各行各业涌现了一大批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全区人民更好地为和谐新普陀建设作贡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评选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劳模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51号)要求,拟于2007年初至5月,在全区开展“2004--2006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荣誉称号的设置和评选范围
根据沪模办[2006]1号文的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综合性荣誉称号分为三级:(1)上海市劳动模范、劳模集体;(2)区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3)基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
评选的范围是:本区商贸物流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文化传媒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事业,中介服务等各行各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区从业的农民工等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车间、班组、科室、项目组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二、评选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