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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6 新闻发布及媒体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由区应急委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及相关部门采访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7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 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1 环境卫生
  区卫生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部门事发地的消毒、防疫工作,对可能出现的疫情进行监控。区市容局组织实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
  5.2 公用设施
  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设施受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
  5.3 抚恤与补偿
  区政府、区域行政主管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工作处置人员和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4 社会救助
  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根据各自职能要求和相关程序,协助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5 恢复重建
  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组织恢复、重建。
  5.6 调查和总结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
  区公安、民防、防汛、消防、医救、环保、城管、房地、安监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能力,并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志愿者队伍。必要时,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或区应急委请求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
  6.2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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