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1.4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平时主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普陀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卫生、安监、食药监、建委、地震、民防、房地、市容、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对特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公安、卫生、安监、食药监、建委、地震、民防、房地、市容、城管、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和区域行政主管机构(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其他有关部门及毗邻区县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本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区应急办、区应急联动中心、各街道(镇)要加强对监测预报工作的指导、管理与监督,对发生在本区内外对本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进行迅速、正确、有效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涉及国家机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2 信息报告
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一旦发现突发公共事件或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民有义务通过公众报灾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区应急联动中心接报后应迅速对信息进行研判,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
区应急办要及时将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上报区应急委,同时将有关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超出本区的态势,区应急委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毗邻区县应急委,并视响应等级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